以案說法丨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環境違法典型案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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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揚州佐仕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過擅自拆除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偷排鉛煙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揚州市高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揚州佐仕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正常生產,但部分生產工段缺少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查,該企業擅自拆除了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并繼續生產。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4月6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并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并追究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部分企業對環保工作仍采用“老思想、老辦法”,對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工作存在僥幸心理,對于這種環保觀念陳舊,環境風險極大的企業,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大監管力度,用好法律的“利劍”,從嚴從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二、揚州晨光特種設備有限公司涉嫌未進行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5日,揚州市寶應生態環境局在對揚州晨光特種設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產,但無法提供2021年度排污自行監測報告。該企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該行為涉嫌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4月16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將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儀征光大塑業有限公司涉嫌活性炭吸附設施未運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上午,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在對儀征光大塑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部分工序有廢氣產生,但配套建設的活性炭吸附設施的風機未開啟,此設施運行不正常。據企業介紹,因風機故障,電源跳閘導致風機未開啟,其于當日已進行了維修,設施恢復了正常運行。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4月7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后續將予以行政處罰并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本案中,涉案企業雖然已制訂廢氣處理設施的管理制度,但實際管理人員未能履行管理職責,履行應盡的巡查義務。對于此類問題,生態環境部門將督促此類企業進一步細化管理制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四、揚州市華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未開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揚州市華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9臺注塑機中有5臺正在注塑作業,但注塑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無組織排放。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采取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并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條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是揮發性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的典型案例,對企業或個人均可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任何企業應守法經營,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要求處理和排放污染物。 五、揚州巴龍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廢氣超標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8日,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在對揚州巴龍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已申領了排污許可證,但排污歷史數據中,存在多次氮氧化物濃度均超過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氮氧化物200mg/m3排放要求的情況。經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確認,氮氧化物存在超標排放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立案,并向該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后續將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項規定對該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環境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的相關性和數據合理性分析,結合現場監測報告,形成完整證據鏈。而企業也應利用監控數據,及時發現自身存在問題,積極整改,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六、揚州市愛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設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1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揚州市愛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發泡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發泡工序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按要求收集處理,廢氣無組織排放。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條,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涉案企業未能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未對生態環保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夠重視,未制訂相關操作規程,也未對員工開展培訓,從而導致了問題的發生。此案警示了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生產企業務必要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七、儀征市四方輕紡機械有限公司禁燃區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儀征市四方輕紡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項目的自制加熱爐正在燃用焦炭(高污染燃料)。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之規定。 處理結果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向該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續將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生產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通過采用清潔能源替代,有效降低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踐行環保主體責任。 八、揚州海傲機械有限公司涉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在對揚州海傲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張建鋒投資建設的雙氧水過濾器設備制造項目清洗工序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有清洗廢水產生,清洗廢水通過生產區域地面的溝槽經車間東側排口進入廠區東側雨水溝。經揚州市儀征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雨水溝水樣中總鉻濃度為133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類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3倍以上。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三項之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現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做進一步偵查。 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一定要規范企業的環境行為,不能逾越環保法律、法規的紅線,否則將會受到嚴厲的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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